部落客

部落客的收入又更多了!

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9026033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;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(以下稱本法)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(以下稱網路資訊)

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

提供之該機構醫療相關資訊。

前項資訊之內容

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

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、設施、服務內容、預約服務、查詢或 聯絡方式、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。

第 3 條 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

應將其網域名稱或網址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

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;異動時亦同。

前項網路資訊內容

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

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訊 。

第一項備查之方式

得以電子郵件為之。

第 4 條 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

應以明顯文字

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 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閱。

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

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(域)直接點閱者

不在此限。

第 5 條     醫療機構除第三條所定之網址(域)外

不得以其他網路工具提供網路資訊。

但依病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

寄送第二條所定可登載範圍之資訊

且非以招徠醫療業務為意旨或目的者

不在此限。

第 6 條 網路資訊內容

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

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。

第 7 條 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

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

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。

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。

這個辦法告訴我們幾件事:第一:以後醫療機構最好不要用自己的名義做網站。

第二:將來部落客的試用文和置入行銷文會變成官方指定作法。

第三:電子報又重新流行。

第四:以後不會看到一些耍白痴的診所院長

除了不斷的在噗浪上跟網友說早安

什麼也不會。

第五:八月以後

可以用力檢舉賺獎金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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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: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71201059398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,請留言給我,將移除本文。謝謝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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